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某、何××、何××、王某某、姜某、史某某、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燕,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纯杰,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达斡尔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