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燕,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纯杰,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达斡尔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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