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
宋某某
宋某某
宋某某
赵红英
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高巨堂
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现在邯郸监狱服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四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海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英。
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巨堂。
委托代理人杨树山,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19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洪州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海清,被上诉人赵红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林海,被上诉人高巨堂委托代理人杨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李雅敏
审判长:杨俊英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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