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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因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王军海
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王红海
杨俊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海。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红海。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俊峰。
上诉人宋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1)魏民初字第0049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红海及其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杨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书记员李雅敏


审判长:杨俊英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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