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苹
宋某丰
刘淑贤
母亲
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张继会(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苹,女,汉族,教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丰,男,汉族,无职业。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淑贤,女,汉族,无职业,系二
上诉人母亲。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继会,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李荣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宋某苹、宋某丰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都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苹、宋某丰的委托代理人刘淑贤、冉照山,被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会,原审被告卧都河村委会代表人李荣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清海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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