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孙金堂
王淑清(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白伟民
郭辰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卧里屯乡东清村。
法定代表人邢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金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淑清,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职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郭辰飞,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铁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金堂、王淑清、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伟民、郭辰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为了开展油品运输业务,保证业务运营的连续性,原、被告经协商,于2013年4月6日签订了人员接收协议,原告方的28名员工交由被告接收,原告方解除了29名员工的原有劳动关系。被告与28名员工重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原告方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28名员工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共计305,452.00元。其中,9名员工没有得到该补偿金,致使部分员工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该9名员工劳动关系仍在原告处,原告方为该9名员工发放了第5月份的最低工资。原告方补发了补偿金后,9名员工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给付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垫付的员工经济赔偿款313,185.24元。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甲方)于2013年4月6日签订的人员接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人员接收协议第六条“如因乙方未及时与上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义务,给相应员工或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应由乙方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原审时提供的经济补偿明细及证人高某某、董某某出庭证实,被上诉人已给员工发放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款。故被上诉人在先行垫付经济补偿款后,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要求上诉人给付此款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经济补偿责任转嫁给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部分协议内容无效的上诉主张,因被上诉人已将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发放给员工,只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诉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997.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给付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已垫付的员工经济赔偿款313,185.24元。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甲方)于2013年4月6日签订的人员接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人员接收协议第六条“如因乙方未及时与上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义务,给相应员工或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应由乙方即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沈阳中地石通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原审时提供的经济补偿明细及证人高某某、董某某出庭证实,被上诉人已给员工发放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款。故被上诉人在先行垫付经济补偿款后,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要求上诉人给付此款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经济补偿责任转嫁给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部分协议内容无效的上诉主张,因被上诉人已将相应的经济补偿款发放给员工,只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诉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997.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安达市嘉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梦菲
审判员:王春光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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