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
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房领风
郭耀增(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
赵哲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领风。
委托代理人郭耀增,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幸福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冯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哲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房领风、原审被告邯郸市供销社基建服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世忠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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