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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宋银成(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张海林(黑龙江铁力北方法律服务所)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赵明辉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银成,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广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亚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辉,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孙某某、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银成、上诉人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被上诉人中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发回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50元、孙某某50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5)铁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发回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路桥华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50元、孙某某50元。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于晓星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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