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法定代理人孙虹玉,女。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原告),女。
法定代理人许翠翠,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淑坤。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君超,女,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永珍,女。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朝彦丽,女。
原审被告席某某,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案件同时涉及到雇员与雇主,帮工与被帮工责任的划分问题,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理和查明,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勃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3.0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李晓英 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
书记员:曲云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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