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刘某、高淑坤、王某某及原审被告杨某某、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法定代理人孙虹玉,女。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原告),女。
法定代理人许翠翠,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淑坤。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君超,女,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永珍,女。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朝彦丽,女。
原审被告席某某,女。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案件同时涉及到雇员与雇主,帮工与被帮工责任的划分问题,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予审理和查明,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勃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3.00元,退还上诉人孙某某。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李晓英 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

书记员:曲云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