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杨保廷
刘彦军
张向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向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机动车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海山
审判员:李文明
审判员:徐世民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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