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
本院认为,周文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均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庭审中,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除孙某某外,周文义尚有其他继承人。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沈洋洋 审判员 张可秋 法官助理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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