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干岔子乡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张清华。
委托代理人刘洪军。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干岔子乡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5)逊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王 凤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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