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红,女,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系石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毫,男,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系死者陈思乾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系死者陈思乾之子)。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陈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松华,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孔波罗,男,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程金文 审判员 郭 华
书记员: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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