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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卜立新(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学林,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卜立新,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虽未与孔德君进行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解释,王某某与孔德君属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争议房屋系孔德君购买,王某某对争议房屋有居住和管理权利。被上诉人之子与上诉人孔某某签订的合约上诉人亦予以认可。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有理,双方应按合约履行。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只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割财产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无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虽未与孔德君进行婚姻登记,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解释,王某某与孔德君属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争议房屋系孔德君购买,王某某对争议房屋有居住和管理权利。被上诉人之子与上诉人孔某某签订的合约上诉人亦予以认可。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有理,双方应按合约履行。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只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割财产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无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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