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高福来(嫩江县临江法律服务所)
李建明
李大放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石艳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福来,嫩江县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明,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大放,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吴彩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石艳林及委托代理人高福来,被上诉人李建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大放、孔祥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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