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高福来(嫩江县临江法律服务所)
李大放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石艳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福来,嫩江县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放,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大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胜村委会代表人石艳林及新胜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高福来,被上诉人李大放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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