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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刘某某、刘某彬合伙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立群,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先锋,男,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彬,男。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立岩,男,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宁,男,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姜某某。

审 判 长  迟丽杰 审 判 员  李晓英 代理审判员  解 涵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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