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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铁力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李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斯方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8号博海名苑3栋21A。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福,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澜,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群英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尹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利,该单位主任科员。
原审第三人:铁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建设大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职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秋,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李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黑龙江省住铁力市铁力镇正阳社区二委六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水泥公司)、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铁力市工业经贸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铁力市经贸局)、李海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福、于万澜,被上诉人宏远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单晓秋、黑龙江省铁力市经贸局的委托代理人万永利、李海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某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78号民事判决,判令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铁力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铁力市水泥厂出售给李海军的行为无效,黑龙江省铁力市宏远公司返还土地95亩、厂房2997平方米、机械设备52台(淸单附后);并向姜某某支付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占用费20万元。理由:本案涉诉财产属于姜某某所有,铁力市人民政府、铁力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将姜某某的财产出售绽李海军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李海军属于非法占有,应予返还。
姜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姜某某系原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时系原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厂房和机械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人。宏远水泥公司私自占用姜某某所有的土地和厂房、设备进行经营,拒不返还,严重损害姜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宏远水泥公司返还原铁力市双铁水泥厂98亩土地、2997平方米厂房、52台机械设备,并判令铁力市人民政府、铁力市经贸局将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出售给李海军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9月1日本院裁定宣告铁力市双铁水泥厂(铁力市水泥厂)破产,1995年12月12日铁力市双铁水泥厂破产清算组作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向铁力市财政局和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抵押担保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69.6万元,按照评估后的资产值,铁力市财政局应受偿47.4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应受偿222.14万元。1996年1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与铁力市双铁水泥厂破产清算组达成财产移交协议,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将财产受偿额为222.14万元的资产移交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附财产受偿清单一份。2003年4月21日铁力市人民政府召开五届五次市长办公会议,中国工商银行铁力市支行行长周志刚参加会议,决定有条件出售原铁力水泥厂破产资产。铁力市人民政府委托铁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权负责铁力市水泥厂资产出售事宜,铁力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铁力市政府授权委托铁力市经济局负责铁力市水泥厂资产出售事宜。2003年6月9日李海军与铁力市经济局签订铁力市水泥厂资产有条件出售合同,出售价款60万元。2003年6月10日铁力市公证处对铁力市水泥厂资产有条件出售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03年7月11日注册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2005年1月5日姜某某在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会上以100,000.00元成交铁力水泥厂,2005年1月9日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姜某某未取得拍卖标的物。2005年11月3日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66107.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2009年6月2日铁力市宏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海军的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0月25日李海军将其持有公司股权的60%转让给李春艳,将其持有公司股权的40%转让给李春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春艳。—审法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姜某某主张其通过拍卖取得原铁力市双铁水泥厂98亩土地、2997平方米厂房、52台机械设备,其是以上财产的所有权人,并举证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等证明自己的主张。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能够确认拍卖成立,但拍卖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并没有交付给姜某某,不动产也没有按照规定登记,原告没有取得争议标的物的所有权,故姜某某无权要求返还,无权要求宏远公司支付占用费200,000.00元,亦无权要求确认铁力市人民政府、铁力市经贸局将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出售给李海军合同效力问题,因此姜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71.00元,姜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姜某某虽然拍卖取得双铁水泥厂的土地、厂房、设备,但拍卖的所有权人没有将拍卖物实际交付给姜某某,姜某某与拍卖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姜某某并没有实际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要求李海军返还侵占的土地、厂房、设备没有法律依据。李海军于2003年6月9日与铁力市经济局签订了出售铁力市双铁水泥厂合同,并取得了产权登记。姜某某提出李海军侵占其拍卖物及求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姜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71元,由姜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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