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鄂伦春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奇克镇高滩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陈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亦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姜某某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2.1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姜某某未与高滩村委会就诉争的1.4公顷土地建立承包关系,其未实际取得诉争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姜某某要求高滩村委会返还诉争1.4公顷土地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姜某某起诉并无不当。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碧旭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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