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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奇克镇高滩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鄂伦春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广果,黑龙江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奇克镇高滩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陈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亦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姜某某虽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2.1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姜某某未与高滩村委会就诉争的1.4公顷土地建立承包关系,其未实际取得诉争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姜某某要求高滩村委会返还诉争1.4公顷土地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姜某某起诉并无不当。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邮寄费80.00元,由上诉人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碧旭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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