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
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王娜娜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焦增才,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6A。
负责人:岳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娜娜。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邯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姚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姚某提交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死者秦严国已独立生活并以其个人劳动收入赡养其父亲秦魁元,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姚某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某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1054元,姚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某主张的交通费500元,虽在二审期间提交500元票据,但该票据并不能证明是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花费,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姚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姚某提交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出具的证明并不能充分证明死者秦严国已独立生活并以其个人劳动收入赡养其父亲秦魁元,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姚某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某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1054元,姚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某主张的交通费500元,虽在二审期间提交500元票据,但该票据并不能证明是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花费,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审判长:赵建平
审判员:聂亚磊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李晓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