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齐志刚
侯某太
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杨海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志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太。
委托代理人李志鸿,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郭某某(又名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海运。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某太、郭某某(又名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按照交强险不分项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赔偿应按照交强险分项处理赔偿2000元。2、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公估费、施救费不符合交强险规定。
本院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是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险,该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获得及时的赔偿。关于上诉人称在交强险内不分项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依据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先行赔付原则是交强险的重要原则,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未规定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这既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按财产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公估费、施救费是否符合交强险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是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人都应当先行赔付。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额范围内一并承担,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强制责任保险是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险,该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获得及时的赔偿。关于上诉人称在交强险内不分项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依据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先行赔付原则是交强险的重要原则,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而未规定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这既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了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按财产限额2000元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公估费、施救费是否符合交强险规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7ee256948116407d952b75acf8ab1c50:3Article|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是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人都应当先行赔付。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额范围内一并承担,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世忠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贾梅录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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