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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赵双成
马兴文(黑龙江马兴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双成,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马兴文,黑龙江马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大庆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庆军,被上诉人赵双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1元,退回上诉人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1元,退回上诉人大庆未来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焦杨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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