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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原审被告董淑江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B1区。
法定代表人庄永,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又名常大华),男,汉族。
原审被告董淑江,男,汉族。
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原审被告董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供不能按时出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院提供不能按时出庭的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为2255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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