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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赵某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个体车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林,七台河市新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9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健,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责任或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形成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来说,上诉人没有义务对事故中的伤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王某某和赵某某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系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上诉人保险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王某某应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债务人,即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直接向王某某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应的权利义务主体应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其他主体,保险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被上诉人王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更为合理。原审法院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伤残等级上适用标准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被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法医学鉴定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一)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评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本案采用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对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残等级予以评定,系适用标准错误。一审法院采用该鉴定意见书确定被上诉人的伤残形成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被上诉人,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一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适用标准错误,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而一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3、本案上诉人承保的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核定的乘客座位数是8人,但实际上被保险人运营中存在超载情形,本案的被上诉人王某某处于超载位置,超过了约定的核载人数,原审法院判定超载人员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缺乏法律依据。事故车辆核定乘客座位数为8人,但事故发生时,实际乘客人数为11人,已经超载。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某系超载人员,对其损失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其可以依据合同向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中也确认了赵某某作为承运人依据《合同法》应向乘客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超载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承运人本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对超载人员的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关事实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上,缺乏事实依据,且在法律适用上错误,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造成了对上诉人不公平的后果。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权益没有维护,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被上诉人王某某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的答辩意见相同。
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问题。本案是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王某某乘坐的肇事车辆(黑KU5663号小型面包车)在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人与被投保人确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规定明示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鉴定问题,本案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此为标准并无不当;且在一审当中,上诉人如果认为司法鉴定适用标准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未提供重新鉴定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事由,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事故车辆超载问题。客运车辆超载,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畴,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这种违法运营行为不是乘客所为,不能因为客运车辆违法超载运营而免除保险公司对车内乘客的保险责任。作为乘客王某某,由于承运人没有及时、安全把他送达到目的地,并造成了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正是基于这种损害赔偿责任设立的,由上诉人赔偿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上诉人的这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457.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张鹏飞 审判员  纪红军

书记员: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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