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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大兴安岭韩家园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郝继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芬,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库某斯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00元,减半收取648.00元,由上诉人大兴安岭鼎鹏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显才
审判员 郭志川
审判员 邹   丽   平

书记员:李 佳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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