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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兴安岭坤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漠河县华美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坤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18区乔路-1-1-5。法定代表人:郑智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强,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男,该公司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漠河华美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北极乡北极村-M-219。法定代表人:历宏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英,女,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兴安岭坤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漠河华美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关于观光塔供热期室内温度问题,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中约定:供热期间,在供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乙方的正常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以双方约定温度为准。但供热条件是否正常、当地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是什么、乙方的正常用热参数是多少、双方约定的室内温度是多少不清楚。2.关于观光塔的换热和加压设施应当由谁承建的问题不清楚。3.被上诉人提交的供热许可证的发证日期是2017年7月17日,营业执照核准日期是2012年9月4日,在被上诉人没有取得供热许可证的情况下,当地主管部门是基于什么原因准许被上诉人供热经营的不清楚。另外,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有利于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的保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兴安岭坤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6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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