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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乌马河客户服分中心与被上诉人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乌马河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人:尹宏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某市乌马河区双合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客服中心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711民初270民事判决,重新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客服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客服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缺少争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客服中心追加王希信为原审被告未予答复,其程序违法。计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客服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赔偿火灾损失4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9日13时23分许,伊某市乌马河区双合委王希信家仓房发生火灾,将计某某家房屋及设备烧毁。损失39200元。伊某市公安消防支队乌马河大队做出的伊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无法排除仓房南侧上方的架空裸皮线短路,引发的线路故障、短路熔珠电线断头闪落引燃王希信仓房内废弃衣物和书籍纸张等可燃物,从而引起火灾的可能。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客服中心疏于管理、电线老化造成电路短路熔断,是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计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判决: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乌马河客户服务分中心赔偿计某某损失392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乌马河客户服分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某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客服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梅、被上诉人计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伊某市乌马河区双合委王希信家发生火灾后,伊某市乌马河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王希信仓房南侧上方的架空裸皮铝线短路、引发线路故障、短路熔珠或电线断头闪落而引燃仓房内废弃物等可燃物而引起的火灾。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客服中心未提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起火原因,故对其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客服中心要求追加王希信为原审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客服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客服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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