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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镇。
法定代表人:于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博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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