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七星镇。
法定代表人:于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沈阳博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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