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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嘉某某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梁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某某政府离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由上诉人嘉某某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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