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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嘉某某兴发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铁某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某某兴发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某某。法定代表人: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某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铁某市。法定代表人:焦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丽,铁某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嘉某某兴发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某精英园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兴发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兴发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原审法院作出不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通知书,该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兴发公司申请补充鉴定,原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做出补充鉴定之前径行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072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某某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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