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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山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等38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闫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某、王杰等38人(名单见附页)。
诉讼代表人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地产)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等38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1)隆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夏俊超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被告燕东地产给付原告修建围墙、建门房费用15000.00元人民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书记员: 刘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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