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翁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良,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龙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公司)因与上诉人大庆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良、崔宝华、上诉人鑫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龙发公司与鑫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鑫林公司履行了污水处理工程设备的施工义务并交付龙发公司使用。龙发公司履行了给付工程款120万元的义务。虽然鑫林公司尚有生化程序包的安装工作未完成,但该生化程序包现已制作完毕,经龙发公司准许即可予以安装,现合同约定的大部分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两年多,故不宜解除合同,原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由龙发公司提供安装生化程序包所需资料、参数及硬件相关数据的约定,故对鑫林公司关于未安装生化程序包责任在于龙发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现鑫林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故其无权要求龙发公司给付全部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对鑫林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性质符合承揽合同范畴,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对龙发公司关于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发公司、鑫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 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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