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百世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百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星(曾用名王耀邦),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赵家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河乡爱民村冯家炉屯。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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