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鲁某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
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鲁某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鲁某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鲁某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2.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市鲁某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彭碧旭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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