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缘娱乐有限公司
郭玲玲(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张志伟(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
伊春市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
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天缘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玲玲,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黑龙江法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春市人民政府驻哈尔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天缘娱乐有限公司、上诉人孙某某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是在哈尔滨道里区尚志大街40号。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822.00元,二上诉人分别交缴1411.00元,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是在哈尔滨道里区尚志大街40号。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2822.00元,二上诉人分别交缴1411.00元,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焦杨
审判员:盖国建
审判员:郭良富
书记员:郭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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