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东阿修某阿胶生物集团铁力神树制药有限公司、哈尔滨仁某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阿修某阿胶生物集团铁力神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仁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绍铭,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制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东阿修某阿胶生物集团铁力神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树制药公司)、哈尔滨仁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某药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上诉人神树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仁某药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0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东方制药有限公司。

审判长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李 嘉

书记员:李晨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