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周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赵某某
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
丁某某
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周某某之妻。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
委托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某某、赵某某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3)故民二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石洁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周某某与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新、被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赵某某以欠款属于丁某某、周秀清共有债权为由,主张给付被上诉人丁某某一半欠款。首先,欠条载明,债权人为被上诉人为丁某某,尽管周某某与丁某某的前妻周秀清(现已离婚)为姐弟关系,但周某某无权主张该欠款是否为丁某某与周秀清共有。其次,即使该欠款为丁某某与周秀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周某某亦不是权利人,也无权主张给付丁某某50%的欠款。因此,周某某、张庆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某某、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赵某某以欠款属于丁某某、周秀清共有债权为由,主张给付被上诉人丁某某一半欠款。首先,欠条载明,债权人为被上诉人为丁某某,尽管周某某与丁某某的前妻周秀清(现已离婚)为姐弟关系,但周某某无权主张该欠款是否为丁某某与周秀清共有。其次,即使该欠款为丁某某与周秀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周某某亦不是权利人,也无权主张给付丁某某50%的欠款。因此,周某某、张庆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石洁
审判员:杨建一

书记员:徐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