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占财
谢福玲(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张淇雅(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
栗淑琴
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金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占财。
委托代理人谢福玲,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淇雅,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淑琴,女。(系吴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淇雅,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
法定代表人齐德成。
委托代理人白金龙。
上诉人吴占财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栗淑琴、七台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6.00元,退还上诉人吴占财。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6.00元,退还上诉人吴占财。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李晓英
审判员:解涵
书记员:李金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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