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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爱辉区罕达气镇福某蘑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蒙古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琦,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辉区罕达气镇福某蘑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福某,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审 判 员  贺 颖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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