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蒙古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琦,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辉区罕达气镇福某蘑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福某,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柳怡 审 判 员 贺 颖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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