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佳木斯景源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景源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凯联家居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撤销(2015)向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费4189元,退还给上诉人吴某某。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