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代理人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景源室内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凯联家居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撤销(2015)向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费4189元,退还给上诉人吴某某。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 璇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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