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永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胡国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等),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王丹丹为与被上诉人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朝晖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涛、代理审判员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刘松,上诉人王丹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斌,被上诉人林某的委托代理胡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3700元,退还上诉人王丹丹3700元。
审 判 长 程朝晖 审 判 员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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