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云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冠良,职务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爱辉区益农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徐春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争诉的该笔交易行为不在之前合同约定的调整范围之内,故之前的交易行为对新发生的交易行为不具有约束作用,上诉人的该上项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的化肥是吉林云某某公司负责交货到黑河市爱辉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黑河市爱辉区,故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吉林云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宏宇 审 判 员 宋 春 代理审判员 王晓芳
书记员:鲍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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