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汪兰斌(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瑶,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兰斌,崇阳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叶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持“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彭某某,要求其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该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民诉法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后,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人叶某某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持“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彭某某,要求其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该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民诉法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后,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人叶某某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三华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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