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卡莱施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卡莱施时装有限公司(下称卡莱施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良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君,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祥林,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
上诉人卡莱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卡莱施公司与被上诉人钟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卡莱施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卡莱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卡莱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华 审判员 程金文 审判员 熊 红

书记员:纪利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