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伊某市伊某区前进办红光社区黄金花园30号楼第3户门市。
负责人:邱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 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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