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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北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李福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袁伟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宪民,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金,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蒋云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其娟,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龙,男,汉族,工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安社保局称其与北安住建局没有民事法律关系,而北安住建局亦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兴安公司是隶属关系,没有经济关系,不承担原兴安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现原兴安公司已经注销,故应以原兴安公司实际清算人为主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北安住建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安住建局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威 审 判 员  曹 伟 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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