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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追偿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崔京旭。
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军,北安市主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崔京旭及委托代理人刘英昼、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郑某某在原审法院诉称,1996年至1997年间,原告任主星乡卫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因村办企业用款,原告以个人的名义向通北镇的徐家志(曾用名徐晓春)借款5.6万元,原告给徐家志出具了欠条。村委会以徐晓春的名义入账。后期,村委会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徐家志起诉原告,原告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代卫星村向徐家志偿还了本金2.8万元、利息款109262.00元。现在卫星村与主星村合并,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本息合计137262.00元。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于1996年至1997年任主星乡卫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因村办砖厂生产用款,原告与村委会副主任孙景全、砖厂厂长尹龙吉等人以个人的名义向徐家志(曾用名徐晓春)借款。其中1996年春天以郑某某、孙景全的名义借款3万元,后期给付了利息款并于1997年6月21日重新以郑某某、孙景全的名义给徐家志出具了借款本金3万元,月利率3分的借据;1997年8月15日,以尹龙吉的名义向徐家志借款本金2.6万元,并由郑某某、孙景全担保。其中本金2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本金6千元约定月利率4分。原告等人于1996年8月10日以卫星砖厂欠徐晓春抬款本金3万元的名义在卫星砖厂入账,于1997年8月15日以卫星砖厂欠徐晓春抬款本金2.6万元的名义在卫星砖厂入账。1998年8月,原告涉嫌贪污被停职,卫星村与卫星砖厂的账目被封存由主星乡农经站保管。后期郑某某等人及卫星村委会均没有向徐家志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00年春天,徐家志以郑某某等人为被告向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终结后在执行过程中郑某某按法院生效的(2000)北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北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向徐家志偿还了本金2.8万元元、利息款109162.00元。现在卫星村与主星村合并,原告要求主星村立即给付垫付的本息合计13716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1997年6月21日,原告郑某某与孙景全以个人的名义向徐家志借款本金3万元;1997年8月15日,尹龙吉以个人的名义向徐家志借款本金2.6万元,并由原告郑某某和孙景全担保。此两笔借款是原告郑某某任主星乡卫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用于村办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用款人应为主星乡卫星村。原告郑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款可以向主星乡卫星村追偿。现卫星村与主星村合并,原卫星村的权利义务转归主星村。据此判决:被告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垫付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37162.00元。案件受理费3045.00元,由被告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家志曾起诉主张权利并经北安市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的两笔借款,即郑某某与孙景全以个人的名义向徐家志借款本金3万元、尹龙吉以个人的名义向徐家志借款并由郑某某和孙景全担保本金2.6万元,这两笔款项是郑某某任原主星乡卫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所借,徐家志表示“对卫星村及村办企业(砖厂)不信用,如果借款,必须郑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手续”,故应认定借款用于村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虽然账目的凭证中有“收款人”的记载,但因凭证中尚有村委会其他人员签字,结合一审证人出庭证人证言,应认定该款项系借款。该款项记入徐家志(徐晓春)名下,郑某某在履行了其对徐晓春的偿还义务后,徐家志亦表示卫星村及村办企业(砖厂)账面体现的其(徐晓春)名下欠款转移到郑某某名下,故郑某某的行为本质上系为原主星乡卫星村向徐家志借款提供的担保。原主星乡卫星村现已更名为主星乡主星村,郑某某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可以向现主星乡主星村追偿。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00元,由上诉人北安市主星乡主星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碧旭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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