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保国,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良,男,系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原绿源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镇东风社区鑫源商贸城东起第13户。
法定代表人林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原县汤原镇北靠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原县
代表人李相林,男,职务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北京星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汤原绿源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原县汤原镇北靠山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29、13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初129、130、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星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三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汤原绿源草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三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嵩 审判员 姚剑英 审判员 王首佳
书记员:赵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