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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石某某、秦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信广,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勃利县勃利镇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勃利县勃利镇城。

上诉人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秦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邵信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被上诉人石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被上诉人秦某某,证人康文启、许胜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提供1988年农业税增收清册、支部党员扩大会议中宫兴春做的会议记录等证据,并申请证人康文启、许胜财出庭作证,欲证实被上诉人石某某持有的两份合同、收条系伪造,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因该证据涉及到石某某所持有的合同、收据的真伪、合同效力等问题。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权,故对于二审期间所出现新证据由一审法院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勃利县勃利镇城西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勇 审判员 张峻义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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