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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关静芝
陈某某
张宏志(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
王某
赵瑞凤(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中心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静芝,女,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宏志,男,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瑞凤,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达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勃利县人民法院(2014)勃中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静芝,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宏志,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瑞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供热企业,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的规定,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热前有义务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本案中,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热前未对事发地点王某车库附近的供热管线进行检查,其对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被人为拆除及阀门井被人为填埋的事实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维修措施,导致供水后供热管线发生漏水事故,造成被上诉人陈某某财产损失,其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各方当事人对陈某某损失数额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是否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以及被上诉人王某对事发地点的热力阀门井的填埋行为是否扩大了被上诉人陈某某损失的问题。
关于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是否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的问题。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主张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王某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未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王某对事发地点热力阀门井的填埋行为是否扩大了损失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被上诉人王某在对阀门井进行填埋时供热阀门已经被人为拆除,供热管线已被人为切断,被上诉人王某称其并不知道是供热阀门井,当时阀门井的状态是看不出用途的坑,其系依据小区居民的要求对该阀门井进行填埋,故被上诉人王某主观上无破坏供热管线的故意。客观上,被上诉人王某填埋的阀门井位于小区居民楼墙外,墙内为地沟,供热管线内的水沿地沟向下流入被上诉人陈某某租赁的地下室,导致被上诉人陈某某存放在地下室的货物被淹。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对供热管线开始供水的时间发生在被上诉人王某填埋阀门井之后,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认可其在供水前未对供热管线及阀门井进行检查,仅在5、6月份进行过检查,如果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水前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完全可以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未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00元,由上诉人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供热企业,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的规定,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热前有义务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本案中,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热前未对事发地点王某车库附近的供热管线进行检查,其对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被人为拆除及阀门井被人为填埋的事实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维修措施,导致供水后供热管线发生漏水事故,造成被上诉人陈某某财产损失,其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各方当事人对陈某某损失数额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是否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以及被上诉人王某对事发地点的热力阀门井的填埋行为是否扩大了被上诉人陈某某损失的问题。
关于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是否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的问题。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主张事发地点的供热管线阀门系被上诉人王某拆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王某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未完成举证责任,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王某对事发地点热力阀门井的填埋行为是否扩大了损失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被上诉人王某在对阀门井进行填埋时供热阀门已经被人为拆除,供热管线已被人为切断,被上诉人王某称其并不知道是供热阀门井,当时阀门井的状态是看不出用途的坑,其系依据小区居民的要求对该阀门井进行填埋,故被上诉人王某主观上无破坏供热管线的故意。客观上,被上诉人王某填埋的阀门井位于小区居民楼墙外,墙内为地沟,供热管线内的水沿地沟向下流入被上诉人陈某某租赁的地下室,导致被上诉人陈某某存放在地下室的货物被淹。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对供热管线开始供水的时间发生在被上诉人王某填埋阀门井之后,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认可其在供水前未对供热管线及阀门井进行检查,仅在5、6月份进行过检查,如果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在供水前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完全可以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王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未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亿达热力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00元,由上诉人勃利县亿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董树全
审判员:李金弟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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