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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郑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梅
高昕(黑龙江黑河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
梁某某
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梅,女,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郑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昕,被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勇,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3)逊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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